某公司几十名职工负责一发电厂的石子煤排放外运工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50元,加班工资按规定支付。在几年时间里,这几十个职工加班的费用达到78万元,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支付。由于石子煤排放外运工作发生变故,这几十个职工陆续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些职工想用集体诉讼的形式申请劳动仲裁,相互联络、商量对策……当他们正式递交劳动仲裁申请时,离解除合同已经62天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裁定不予受理,本来应当得到的78万元加班费成了泡影。 据劳动仲裁部门统计,目前全市一年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大约2万件,约有20%左右的争议因为超过时效而“烂”掉。因此,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想打赢劳动官司,不但要“有理有据”,还必须“守时”。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要求权利主张的时间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提出权利要求,则等于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上,最早提出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规定仲裁要求应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60天。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或应当知道”这7个字从字面上理解,很简单,诉讼时效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但实际上由于许多原因和特殊情况,当事人对这几个字的理解并不相同,所以矛盾很多。
原劳动部办公厅有个特别复函,对其作了界定:“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如果一个单位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你处罚,包括扣了500元奖金,虽然你心里不服气,但是并没有表示。3个月后,劳动合同到期了,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你心疼被扣的500元,加上人也要走了,也不怕单位了,于是想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要回500元。但是,因为这时离你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了60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不会接受你的申请了。因为在你领被扣发工资的那天,你完全可以从工资单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了。这天就应该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