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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希望条例加大宣传力度

《中国经营报》    2007年06月16日 0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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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于“信息披露”有专门的一章规定,而且在正式实施之前商务部还专门推出了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然而“条例”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提到信息披露,很多盟主、加盟商对条例的诸多具体问题还是非常困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条例”的宣传还不够。

  缺位的宣传推广

  记者再次来到位于北京西四那家小型女孩饰品店。见到夏连清时,她的加盟生意已经发生了很在变化:早在一个多月前,她已经解除了与原盟主的合同,现在加盟的是另外一家。“前任公司欺负我不懂行,隐瞒了很多东西。”这是她改换门庭的原因。

  当被问到知不知道在加盟之前,盟主应该告诉她哪些内容时,她想了想,“也就是凭上次上当的经验,吃一堑长一智”。记者拿出了打印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给她看其中盟主需要披露的12条信息,她两眼一亮:“我真的不知道国家还有这种规定!”

  看完文件后,她连呼后悔:“我平时很少上网,这么好的规定,我怎么早不知道啊!?如果提前知道,我也不至于赔掉4000多元。”

  据她介绍,周围认识的所有加盟者中,很少有人上网,也很少有人知道该法规。她“希望政府加大宣传,让每个加盟者都知道这么好的规定”。在得知新法于今年5月1日才正式实施后,她为以后的加盟者庆幸:“可以直接拿着这12条去公司印证,一下子就知道公司好坏了!”

  最后她央求记者留下了两份文件,说再好好研究研究,回头去和现在的公司比对比对。

  盟主企业处在观望期

  如果投资者真的如夏连清所说,考察项目时和盟主一一比对12条必须披露的信息,盟主有何感想?

  在北京某家居服饰加盟总部招商部负责人张先生看来,政府出台的这些法规、规定本身对行业是利好,但更多强调了对盟主的限制,对加盟者的限制非常少。加上每个企业有自己的不同经营策略,不会因为有了这些新规定后,就立即内部整顿、调整战略,正常的工作还是要继续的。他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接到任何一个已加盟者和考察者的一一比对的要求。

  但从事珠宝加盟连锁的胡先生笑容背后只剩下苦恼了。公司招商才7个多月,根本不满一年;现在全国已经有了50多家加盟商,但是还没有注册商标;公司自己也没有2家直营店。“一旦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新法查处,胡的加盟总部就得关门。”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维华博士警告。

  胡不是不知道厉害关系,只不过有些问题是无法解决或者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比如规定中的第五条第九款:“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公司成立才7个月,哪里有2年的审计报告?

  对于这样的盟主,李维华认为下一步的生存将非常难。换句话说,新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一些盟主改弦更张。

  不过同时又出现一个问题:这些改弦更张后的盟主不会很情愿地退出特许经营舞台,他们会想方设法变通、变相的进行特许经营。无形中增加了国家政府管理的难度。这些都是需要政府考虑的。

  信息真实性审核面临困局

  作为专门研究特许经营的专家,李维华自然非常重视新法的实施。在5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那一天,他就向所有认识的盟主群发了一条短信,让盟主们真正重视新法,不要再有那么多的投机心理,否则必然受到惩罚。

  他也想到了新法的实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比如,信息披露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本来商务部负责备案的人员说5月28日开始正式执行备案,但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结果。这样一来,新法虽然已正式实施,但投资者根本就无法在商务部网站上查询到盟主披露的备案信息。”他认为,由于盟主这种备案和信息披露的方式基本都在网上进行,商务部网络系统建设的不完善直接导致执行不力。“本来想网上办公比较快捷,现在反而复杂了!”至于其他11项信息披露内容,李博士建议投资者要真正研究一番,或请教专家和律师。

  另外,专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事务的律师林晓分析,网上信息披露有个核心:信息的真实性。这个真实性的审核权只有商务部具备。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全国需要披露信息的盟主数成百上千,商务部不可能短期内就审核通过。因此他所服务的所有盟主现在并不着急,“反正至少有一年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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